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的考量-利来w66国际

问题相似,细节或证据不同,立即获取针对解答 提问 导读: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也重申了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我国立法进展的相对滞后,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享有之权利尚未一一详细归纳之,甚至未能对公民权益...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也重申了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我国立法进展的相对滞后,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享有之权利尚未一一详细归纳之,甚至未能对公民权益的外延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依据现代人权的理念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理念,男性有不被强迫为或者不为性行为的性权益(1)自应是现代法治国家予以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男性也应享有性自主权。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刑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的罪刑法定原则,当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在遭受到性侵害的时候难以获得刑法的保护,难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上的空白也使得学界争论不休,让司法实践中男性遭受性侵害时面临 定罪失之过重,无罪失之过轻 的困局。本文试图从探析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范围的必要性入手,就解决这一困境的提出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大量侵害男性性权益的案件不时涌现 案例: 2010年5月9日深夜,一名42岁的男保安将保安宿舍里的另一名18岁男同事 强奸 ,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 该案例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有: 1、男性与男性之间的肛交、鸡奸行为是否够成传统意义上的强奸? 2、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至被害人轻伤,我们又如何在该案中实现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 3、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是否公平?对被告人是否公正? 不论是我国的刑法规定还是从传统性文化而言本案被告对被害人的行为都暂时不能构成 强奸 ,传统性文化将性交称之为 男女之事 ,现行刑法也明确将强奸罪限定在了异性之间,而且将男性排除在了受害者之外。若本案被害人是女性,则被告人刑期应在3年以上,却由于性别差异,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以及所受刑罚均发生了质变。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对妇女进行奸淫中导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往往仍以强奸罪定罪致伤或致死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像本案中作为定罪的证据来考虑。 因此,上述案例的发生以及判决在当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下是 依法判案 ,但是却存在:对被害人而言遭此奇耻大辱被告人竟能凭法律庇护获此小惩,肯定略欠公正;对被告人而言不够成强奸罪,却被判刑,对被告人而言又有失公平。最终上述判决也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权衡利弊后给法律尊严的一种保护,对 打击犯罪,保卫人权 的一个回应,对当事人的一个交待。 根据近年来反自然性行为的研究:被告人为满足自身的性欲望而违反被害人(不分性别)意愿的情形下强行同被害人发生反自然性交行为极大的损害了被害人的性权益,伤害了其性羞耻心里,应以强奸论处。笔者这种研究及研究结果对于刑法的发展以及打击新形势下的犯罪是大有裨益的,也完全支持将对男性的猥亵、性侮辱、 强奸 (含鸡奸、肛交、口交)等行为纳入性犯罪的范畴予以规制,因为这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先决条件。 近年来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反映出了男性性权益遭到侵害案件不断发生的客观事实。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我们只需了解该类侵害案件发生的大概更要便可以预测到绝大多数侵害人最终将有的得意笑容乃至 无辜 的表情。原因在于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金科玉律般存在的刑法基本原则,严禁类推的刑法思想客观上纵容了尚未入罪的不法行为的滋生,侵害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这就是社会转型期现行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同步导致的 定罪失之过重,无罪失之过轻 两难情形,也使得司法实践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束手无策。 二、男性可能遭受到的性犯罪行为的界定及可能存在形式或种类 纵观国内外主流观点,刑法对于涉性犯罪的罪名规定按其侵害的法益可以分为两类:风俗犯和人身犯(3)。性侵害是需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加以某种行为方能达到其侵犯的目的,因此,按照犯罪目的对侵害男性性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划分尚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 (4)李邦友.性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z.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5)程关松,《论民主制行政法治范式》援引自《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 。 (6)飞外新闻 厦门初二男生强暴12岁小学男孩 被以抢劫罪判刑 2011年01月12日http://news.sohu.com/20110112/n278814521.shtml 。 (7)魏昌东、赵轩《论男性性自主权之刑法保护》,引自《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 (11)魏昌东、赵轩《论男性性自主权之刑法保护》,摘自《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007年第6期。 (12)美国法学会.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m】.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140。 (13)唐世月《美国性犯罪者登记和信息披露法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9届硕士论文,援引自the origins of megan law [eb/ol]:en.wikipedia.org./wiki/megan law,2009-3-14/200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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