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二、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dps是什么意思?dps在游戏中是指一次战斗从开始到结束,伤害总量/战斗时间,简单的说就是一次战斗中,你攻击起来的每秒伤害。)用 , 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 。保险合同成立后 ,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 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 , 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 , 经双方特别约定 , 也可以分期支付 ,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 保险人可诉请交付 , 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 , 人身保险费法 商交 , 也可分期支付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 , 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 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 , 采取适当的方法 , 防止损失扩大 , 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page]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赔偿或给付予以退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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