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农六师五家渠芳草湖农场13岁少年舟舟(化名)在两家网吧连续上网8小时,猝死回家途中。其父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网吧赔偿损失30余万元。
近日,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两网吧赔偿舟舟父母66151元。
2010年4月30日20时,舟舟和父母打声招呼就离开了家,直奔离家不远的一家网吧,虽然没有身份证,舟舟还是很顺利地进入网吧玩起了游戏。玩了一会儿,舟舟又来到第二家网吧,同样顺利进入,又玩起了网络游戏。
5月1日凌晨3时许,舟舟从网吧出来往家里走,快到家时,他一头栽倒在地,再也没有起来 1日7时许,舟舟被人发现。经检查,舟舟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2010年6月18日,农六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舟舟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后认为, 死者死于循环衰竭,但通过解剖,未发现致死性原发(2寸照片是多少厘米,照片尺寸计算方法:两寸的照片,长宽分别为:3.5cm*5.3cm 照片的像素为626*413.照片的尺寸通常是以英寸作为单位,1英寸≈2.54厘米 。几寸照片是指照片长的一边为几寸。例如:5寸照片的长为2.54x5=12.7cm;12寸照片的长为2.54x12=30.5cm。)疾病,可排除为自身固有疾病导致猝死。死者死亡的诱因可能与过度劳累以及饥饿有关。
舟舟父母认为,两家网吧业主违法经营,放任未成年人上网,对舟舟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两网吧业主诉至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3118元。
芳草湖垦区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违反国家规定,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消费且超时营业,对舟舟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故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舟舟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其死亡也负有责任。
该法院认为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故判决两被告赔偿死者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6151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消费,且超时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舟舟长时间上网玩游戏,大脑和神经系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进入网吧长时间游戏存在某种诱因的可能性。两被告有义务制止而未制止,从而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舟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舟舟深夜不回家时,应及时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故舟舟的父母对舟舟的死亡亦负有责任。
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故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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